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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次 | 发布时间 4/23/2022 12:57:06 PM
重疾险是保障重大疾病的,这是很多人的共识。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,常人以为的重大疾病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往往有一定差异。 今天,我们就来分享一起因为认知差异导致的理赔纠纷。
01
案件概览
险种:重疾险出险原因:心肌炎拒赔理由:未达重疾标准争议金额:40万
02
案件详情
2017年9月,王先生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年金险,附加重大疾病保险,缴费年限为20年,重大疾病保额40万。 几年间,王先生一直正常缴纳保费。 2021年5月,王先生女儿因为“腹痛3天,加重一天”前往医院就诊,1天内病情加重,抢救无效死亡。 医院死亡诊断为暴发性心肌炎、循环衰竭、呼吸衰竭、电解质紊乱。
系医学领域的专业定义,属于专业的医学术语,对非医学领域的普通人来讲晦涩难懂。 且该条款未就此内容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说明,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。
《保险合同》中第57条“严重心肌炎”条件之(2)持续不间断180天。
按照通常理解,应为疾病严重到至少需要住院180天以上进行治疗。
由于死亡是比需要长时间住院治疗更为严重的疾病后果,在保险公司未对理赔范围排除死亡后果进行约定并慎重提示、详细说明的情况下,保险公司主张对患病住院不满180日的被保险人不应理赔,其主张明显违背常理、限制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利。 基于此,理赔专家协助客户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谈。 保险公司态度坚决,协谈无果后,客户决定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。 理赔专家刘备对接了当地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律所,积极准备诉讼资料,申请立案。 立案成功后,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电话,表示愿意正常赔付,希望可以撤诉。 客户同意撤诉后,客户成功收到全额理赔款,整个过程耗时4个月左右。
04
思考
在重疾险的理赔争议中,像上文这样当事人已经过世,却因为未达重疾标准而被拒赔的案例并不少见,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难以理解双方立场。保险公司这方觉得合同明文约定,一切按合同办事;
而投保人一方则认为,人都死了,显然病情极其严重,保险公司却说不是重大疾病,太不符合常理。 事实上,重疾险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,而不是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。它的初衷是解决罹患重疾后,被保险人因病失去收入或需要长期治疗的需求。所以重疾险不包含身故责任也不难理解。 但如果是不含身故责任的保险,像上文的案例一样,因急性心梗等一些发病急的疾病就医,还没来得及确诊就去世的话,则特别容易产生理赔纠纷。 所以为避免理赔纠纷,现在的很多保单在购买时都会让投保人选择是否包含身故责任,但同等保额的情况下,一般要多支付20%—30%的保费。 所以,如果遭遇了此种拒赔,有没有争取的空间还是要看具体情况,如条款约定,患者本身情况等等。